不銹復合中厚鋼板的公稱厚度不小于6mm,公稱寬度為1450~4000mm,公稱長度為4000~10000mm。復層的公稱厚度為1.0~18mm,通常為2~4mm,基層的最小厚度為5mm。
1. 不銹鋼復合中厚鋼板厚度允許偏差見表5-29。
表5-29 不銹鋼復合鋼板厚度允許偏差(GB/T 8165-2008)
2. 不銹鋼復合中厚鋼板復層和基層間面積結合程度與用途
不銹鋼復合中厚鋼板分三個等級:I級(類別為BI、BRI、RI)要求復層與基層間面積結合率為100%,單個長度不大于50mm,面積不大于900m㎡的未結合區不計,適用不允許有未結合區存在、加工要求嚴格的結構件;II級(類別為BII、BRII、RII)要求復層和基層間面積結合率≥99%,單個未結合區長度不大于50mm,面積不大于20c㎡,適用于可允許有少量未結合區存在的結構件上;II級(類別為BII、BRII、RIII)要求復層和基層間面積結合率≥95%,單個未結合區長度不大于75mm,面積不大于45c㎡,適用于復層材料只作為抗腐蝕層來使用的一般結構件上。
復合鋼板的結合率達不到上述規定量,允許對復合缺陷的復層進行熔焊修補。修補時要去掉部分的復層后,基層下挖0.2~0.5mm,讓具有相應資質的焊工按評定合格的焊接工藝進行補焊。補焊后必須經超聲波檢測合格后,再進行著色檢查。補焊后表面不應有裂紋、氣孔。缺陷部位最多允許修補兩次,補焊部位表面必須打磨,并保證鋼板最小厚度。
3. 不銹鋼復合中厚鋼板的組成與表面質量
復合中厚鋼板的復層和基層的材料應符合表5-30的規定。復合中厚鋼板復層表面不應有氣泡、結疤、裂紋、夾雜、折疊等缺陷。允許研磨清除上述缺陷,但清除后,應保證復層最小厚度,否則應進行補焊。基層表面質量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表5-30 不銹鋼復合中厚板復層和基層的材料(GB/T 8165-2008)
注:根據需方要求也可選用此表以外的牌號,其材料的組合由需方決定。復層和基層鋼板均要符合各自相應標準的合格鋼板,應有質量證明書或其復印件。
4. 不銹鋼復合中厚鋼板的力學性能
不銹鋼復合中厚鋼板的復層和基層的化學成分應符合其各自牌號的化學成分。復合中厚鋼板的力學性能、界面抗剪強度、沖擊功和彎曲試驗應滿足表5-31和表5-32所列的各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