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框架法規中規定了允許與食品(或食品添加劑,如水)接觸的材料,甚至還包括了用于設備可動部件的潤滑劑。框架法規[5]第3條第1款規定,對于預期會與食品接觸的材料,“材料成分轉移到食品中的遷移量,不得達到可能危害人類健康,或導致食品成分發生不可接受的變化,或造成其感官性狀(味道或氣味)劣變的程度”。


  即使是傳統認知中具有化學惰性的一些食品接觸材料,現在也被發現是有害的。比如陶瓷可能釋放出超標的鉛和鎘。雙酚A,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一直被用于生產聚碳酸酯食品容器,會從塑料中遷移到食物中,它是一種內分泌干擾物,可導致出生缺陷和癌癥。


  就“危害人類健康”而言,世界衛生組織已根據公認的“后果嚴重程度”,為食品接觸材料設定了允許遷移到食物中的每種元素的最大量(即特定遷移限量,SRL)。例如,鐵(Fe)的遷移限量為每千克食品40mg,鋁(Al)的限量為5mg/kg,而鉛(Pb)的限量僅為0.01mg/kg。


《歐洲藥品質量管理局(EDQM)指導手冊》7中詳細介紹了測定遷移量的試驗方法。如果可能,應使用食品本身進行測定,如果情況不允許,可使用食品模擬物來進行測定。對于含水或含酒精或含油脂的食品,模擬物是符合DIN 10531標準18]的人造自來水,而對于pH值小于4.5的酸性食品,應采用5g/L的檸檬酸溶液作為模擬物。


  框架法規要求證明并記錄關于任何食品接觸材料的、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規定的SRL。盡管歐洲委員會還在審查,但目前來看,這類證明對于金屬、合金和玻璃材料可能是“重要且相關的經驗”。例如,不銹鋼在大多數食品生產廠已經使用多年,丁腈橡膠、硅膠、聚四氟乙烯(PTFE)和三元乙丙橡膠(EPDM)也是如此。但是,如果沒有關于它們性能表現的“重要且相關經驗”,則必須對所有金屬、合金、玻璃、涂層和鍍層等進行測試,以證明材料的任何成分遷移到食品中的量都低于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的水平。


  另外,塑料、可回收塑料材料、復合材料和陶瓷也要參照“重要且相關經驗”。塑料指令9]雖然包括了授權用于特定用途、關于塑料單體的一個正面清單,但規定任何清單之外的塑料都必須以與食品或飲料接觸的最終形式進行測試,測試可使用食品自身作為介質,或使用規定的模擬物。


  框架法規第15條還要求對食品接觸材料進行標識,以便最終用戶清楚其預期用途。投放市場時尚未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物品,必須帶有關于其用途的特定說明(如“咖啡機”)或“用于食品接觸”的字樣或酒杯和餐叉的符號(圖2.1)。但是,如果材料或容器僅用于食品如家用水壺或燉鍋,則可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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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件物品都必須標明其制造材料,例如“1.4301不銹鋼”或某聚合物代碼,還必須標示商品名稱和負責將商品投放市場的制造商或銷售商的營業地址,必須帶有足夠的標簽或標識,以確保材料或物品的可追溯性(詳見后文),所有標記都必須醒目、清晰、不可擦除。


  必須確保材料和物品在所有階段的可追溯性,這樣,在使用過程中如果認為或發現材料不符合要求,可以做到全部召回。對于泵或閥門等組裝部件,建議使用唯一的序列號。但對于出廠時就已經灌裝了產品(如軟飲料)且不可再次灌裝的容器,則不需要序列號。


  然而,泵內部深處的合成密封件,通常因為尺寸太小而無法做標記,且如果將材料標識碼模壓到其表面可能會破壞其密封效果。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嚴格控制密封件塑料包裝袋上標記的批號,并詳細記錄維護過程中更換密封件的情況,來確保密封件的可追溯性。


  由于家用水壺不是可拆卸裝置,不需要在其每個部件上標記序列號,只在水壺底部加一個標明制造商名稱和型號的銘牌或標簽即可。但是對于大多數商用食品加工設備來說,則需要嚴格標識。


  企業經營者必須建立適當的系統和程序,來識別材料或物品的供方和買方。這包括保存與其他用戶買賣物品的記錄。這樣就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鏈條,從目前擁有和使用該設備的公司開始,回溯到出售該設備的任何其他公司,最終追溯到該設備的制造商以及制造該設備所用鋼材或聚合物的批次。